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6269號
TPDV,107,司促,16269,2018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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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 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倪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零捌拾壹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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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