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6252號
TPDV,107,司促,16252,2018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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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5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 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蔡子捷(原名蔡鋒璋)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肆佰零陸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,自民國一○七年九月三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
  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  附件:
 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7年度司促字第16252號)
  一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(
    證一) ,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
    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  二、查債務人蔡子捷(原名蔡鋒璋)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
    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
    償( 證二) ,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
    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
  三、次查,依契約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   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
    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
   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
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
   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
    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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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