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6251號
TPDV,107,司促,16251,2018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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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51號
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 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萬珍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叁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
 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
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




 
  附件:
  一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(
    證一),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
    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  二、查債務人黃萬珍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
   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
    聲請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
    事實。
  三、次查,依契約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   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
    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
   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
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
   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
    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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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