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6214號
TPDV,107,司促,16214,2018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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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雅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
  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





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7年度司促字第16214號)
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
   之國際信用卡,卡號0000000000000000,簽帳消費共積欠
   信用卡款項231,918元整,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,民國
   107年9月18日迄未清償。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
   ,未獲全數清償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
   其履行之必要。
(二)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: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,
   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
   帳日起,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
   止﹝元以下四捨五入﹞。另正、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
   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,互負連帶責任,
   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   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
   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   ,實為法便。
(三)聲請人請求之債權額其中本金為222,545元,利息8,873元
   (期間自民國107年7月19日至民國107年9月18日止)及其他
   費用700元(期間自民國107年7月19日至民國107年9月18日
   止)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聲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系統欠款證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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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