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汪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
償其他費用乙節,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
明,該部分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7年度司促字第16129號)
( 一) 債務人李汪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
00000000000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
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10月15日止累計46,3
87元正未給付,其中41,921元為消費款;2,966 元為循
環利息;1,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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