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949號
TPDV,107,司促,15949,2018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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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 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徐采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貳拾陸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參萬零玖佰壹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息萬
  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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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