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935號
TPDV,107,司促,15935,20181016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 
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
代 理 人 陳祈佩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金澤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玖佰零捌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
 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  .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
  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
  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捌拾柒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
 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
  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,
  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