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
代 理 人 陳祈佩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金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玖佰零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
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.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
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
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捌拾柒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
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
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,
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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