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746號
TPDV,107,司促,15746,201810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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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4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陸俊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零玖佰零陸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1574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陸俊佑  │自民國107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.06%│
│  │443547│     │0月09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陸俊佑  │自民國107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.06%│
│  │97631 │     │0月09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7年度司促字第15746號)
  (一)債務人陸俊佑於民國106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
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18日止
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6採機動利率計算
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  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  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
  7年10月08日止累計457,803元正未給付,其中443,547元為
  本金;13,556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  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  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債務人陸俊佑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
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5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26日止
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6採機動利率計算
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  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  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
  7年10月08日止累計103,103元正未給付,其中97,631元為本
  金;4,179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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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