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張文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冠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基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家鋒(原名林英財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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