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712號
TPDV,107,司促,15712,201810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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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張文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冠騰工程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郭基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家鋒(原名林英財)
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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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冠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