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675號
TPDV,107,司促,15675,201810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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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庭瑋(原名張芝瑋)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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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