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636號
TPDV,107,司促,15636,201810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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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
代 理 人 張晴慧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蔣正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肆拾捌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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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