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
代 理 人 張晴慧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蔣正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肆拾捌元,及其中
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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