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張發勝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高佛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祭祀公業高佛成申請設立登記之文件、經主管機
關准予設立登記之文件、設立登記證書。
二、陳報相對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並補正全
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債權讓與通知書(聲證三)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其全體法定
代理人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