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林永發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何明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
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逾期
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連續逾期兩期,當月計付新臺
幣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
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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