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573號
TPDV,107,司促,15573,2018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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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 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林永發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何明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
 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逾期
  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連續逾期兩期,當月計付新臺
  幣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
 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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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