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542號
TPDV,107,司促,15542,201810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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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 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國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報聲請人請求違約金暨手續費、違約金暨月付金之法律上
  或契約上依據為何?另陳明違約金、手續費、月付金之數額
  各為何?並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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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