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國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報聲請人請求違約金暨手續費、違約金暨月付金之法律上
或契約上依據為何?另陳明違約金、手續費、月付金之數額
各為何?並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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