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喬紀穎
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、張嘉玲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萬元之懲罰違約
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