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524號
TPDV,107,司促,15524,2018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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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喬紀穎
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、張嘉玲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萬元之懲罰違約
  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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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