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錫璋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諶月梅
一、債務人陳錫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伍拾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
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九.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陳錫璋、諶月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
玖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
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八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陳錫璋、諶月梅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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