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458號
TPDV,107,司促,15458,201810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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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 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錫璋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諶月梅
一、債務人陳錫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伍拾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
 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九.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陳錫璋諶月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
  玖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
 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八計算之
  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陳錫璋諶月梅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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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