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3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顏毅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承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