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418號
TPDV,107,司促,15418,201810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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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邱光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
 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










  附件:
  一、債務人邱光華於民國93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
    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
   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
    93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94年08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   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0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
   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  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 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
   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
    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   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    至民國107年10月01日止累計158,874元正未給付,其中
    48,299元為本金;110,57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
    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   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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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