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浩勳
高靜芬
趙泰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叁拾叁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民國107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41,133元│3月22日起 │9月19日止 │一五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9月20日起 │ │一五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41,133元│4月23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7 年度司促字第15339 號)
( 一) 緣債務人高浩勳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高靜
芬、趙泰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
據共1 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 下同) 54,768元,約定
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
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
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
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
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
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
計違約金。
( 二) 詎債務人高浩勳自民國107 年04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
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41,133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
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高靜芬、趙
泰傑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 三)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
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
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
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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