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334號
TPDV,107,司促,15334,2018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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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旻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玉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肆拾壹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
  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.一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
  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.一五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




  附件:
  一、緣債務人李旻峻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張玉玲
   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,
   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43,178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
   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
    之日起開始分48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
    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
   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
    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
    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  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二、詎債務人李旻峻自民國107年05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
    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137,341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
    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    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張玉玲既為
   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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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