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0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蓮天翔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 丹
徐中方
一、債務人王 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零肆萬伍仟肆佰陸
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.八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
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;如對債務人王 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
時,由債務人徐中方清償之。
二、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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