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283號
TPDV,107,司促,15283,2018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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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83號
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侯勝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柒佰參拾肆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壹佰參拾陸元,如附表所示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










  附表
  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   │ 利息起算日  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326041元│暨自起息日96年05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       │月11日起至民國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│104年8月31日止按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│年息百分之20計算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│之利息,及自民國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│104年9月01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46095元 │自民國96年05月26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       │日起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

  附件:
  一、緣債務人侯勝芳於92年06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
    債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
    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
    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
    等,詳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
    息共計484,734元整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
    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
    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
    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
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
    用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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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