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8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侯勝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柒佰參拾肆元,
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壹佰參拾陸元,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表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326041元│暨自起息日96年05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 │月11日起至民國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04年8月31日止按│ │ │
│ │ │年息百分之20計算│ │ │
│ │ │之利息,及自民國│ │ │
│ │ │104年9月01日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46095元 │自民國96年05月26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 │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侯勝芳於92年06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
債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
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
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
等,詳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
息共計484,734元整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
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
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
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
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
用,實為法便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