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278號
TPDV,107,司促,15278,2018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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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7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莊益修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伍拾伍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




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7年度司促字第15278號)
緣債務人莊益修於民國103年06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
00000000000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
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
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6年03月15日
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69,355元整未按期給付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
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
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
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
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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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