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羅雅齡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秉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,及㈠
其中新臺幣貳仟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七一計算之利息,㈡其中新臺
幣壹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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