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262號
TPDV,107,司促,15262,2018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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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羅雅齡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蔡秉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,及㈠
  其中新臺幣貳仟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七一計算之利息,㈡其中新臺
  幣壹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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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