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254號
TPDV,107,司促,15254,2018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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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 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錦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零柒拾參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貳拾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
 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
  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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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