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219號
TPDV,107,司促,15219,20181003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1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 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泰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六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
  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

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7年度司促字第15219號)
  (一)、緣債務人陳泰穎於民國(下同)101年10月12日向聲
  請人借款新臺幣300,000元整,約定期限36期並於民國104年
  10月12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.750固
  定計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
 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(月)計付
  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(二)、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7年7月10日(最後一次
  繳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51,692元
  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
 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
  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
  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
 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
 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  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