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5161號
TPDV,107,司促,15161,2018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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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6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致良(原名陳濬煬)
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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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