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林翔瑜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維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
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九.九九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
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本件聲請
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維正發支付命令,本院於民國107年9
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違約金之起迄日
,該裁定於107年10月15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
違約金部分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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