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4912號
TPDV,107,司促,14912,201810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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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高炳莉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招梅即紅螞蟻小吃店
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柒仟元,及自民國
  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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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