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4351號
TPDV,107,司促,14351,201810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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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 
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關承騏
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伍萬參仟壹佰陸
  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
  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參仟零伍拾貳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
  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.五計算之
  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  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壹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一.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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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