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關承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伍萬參仟壹佰陸
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
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參仟零伍拾貳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
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.五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壹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一.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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