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派清算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7年度,211號
TPDV,107,司,211,2018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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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字第211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 
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
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華交通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,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
  臺幣1,0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;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
  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
  ,即駁回其聲請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佳華交通有限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
  供參,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,依非訟事件
  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,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?並
  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,是否願預納清
  算人報酬等費用,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,
  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,如不預納,本院
  得拒絕聲請,附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0  月  2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何若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0  月  25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榕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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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佳華交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