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11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華交通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,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
臺幣1,0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;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
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聲請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佳華交通有限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
供參,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,依非訟事件
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,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?並
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,是否願預納清
算人報酬等費用,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,
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,如不預納,本院
得拒絕聲請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謝榕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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