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7年度,205號
TPDV,107,司,205,201810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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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字第205號
聲 請 人 高主民即開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 
 
 
 
 
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開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黃薏臻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為開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開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。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開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 結,並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、損益表、資產負債表等呈送 在案,且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董事會議同意選任黃薏臻(身分 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為簿冊文件保存人,為此聲請指 定黃薏臻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,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 、帳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暨身分證、簿冊清單等為證。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巧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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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主民即開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