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派清算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7年度,174號
TPDV,107,司,174,20181004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字第174號
聲 請 人 蕭隆裕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;又第 13條、第14條、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 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 或抗告,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嘉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 派清算人,並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命 聲請人於收受後3 日內補正,並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聲請人 ,惟聲請人逾期且迄未補正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收文收狀及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等在卷 可稽。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王文心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嘉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