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07年度,109號
TPDV,107,勞訴,109,201810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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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109號
原   告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賈永謙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尹貞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上訴聲明,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,民 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第二 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,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提出民事上訴狀, 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,亦未繳納裁判費;復數次表明無上訴之意願,然迄 未具狀撤回上訴(本院卷第93、95、99、101 頁參照)。茲 依上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(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),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。如上訴人係就敗 訴部分全部上訴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 萬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元,倘非全部上訴,請自行核 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正,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 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范國豪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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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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