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
107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
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
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炬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林煥祐、
顏良修、張睿芸、陳之駿間,以及再審相對人天剛資訊股份有限
公司、大千世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兆盛國際有限公司、慶
華投資有限公司、沈明聰、周家祺、簡慶文、廖大豐、陳文濱、
林金淵、莊千又、王福漲、莊世震間就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
所為105年度勞簡抗字第17號、第19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之民事
裁定聲請再審事件,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,裁判費為新臺幣1,000元,又依照
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
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是本件
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
條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曾東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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