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9號原 告 陳文正 郭長和 郭俊麟 王彰德 張階得 邱鴻輝 林勝勇 鄭素如 游輝江 張淑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複 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被 告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昱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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