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4951號
TPDV,106,訴,4951,2018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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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951號
原   告 郭怡君
 
 
訴訟代理人 黃和協律師
      郭育榮
      郭育誠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樹火王李綠枝王淑貞龔張賢賴陳速
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。本院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前依原告主張
被告無權占有之其座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○000地號土
地(下稱系爭土地)面積7.4平方公尺,按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
公尺新臺幣(下同)309,385元,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,289,449
元。訴訟進行中,本院復就被告實際佔用系爭土地送由地政機關
測量,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107年6月6日北市松地測字第
1076002999號函(見本院卷一第155頁)覆以,被告等人所有之
建物增建部分實際占有系爭土地面積共為47平方公尺(見本院卷
一第156頁),則按前開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所得價額應為14,54
1,095元(計算式:47×309,385=14,541,095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40,04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3,671元,尚欠116,369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
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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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