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93號
原 告 惠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
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
複 代理人 林威廷
被 告 韋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舜睦
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 釐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鍾子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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