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3263號
TPDV,106,訴,3263,201810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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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26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呂雪詩(原名:呂雪美)
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29,986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,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敬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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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