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3099號
TPDV,106,訴,3099,2018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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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099號
原   告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游建財
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
複 代理人 鄭伊婷律師
訴訟代理人 蔡青育律師
 
被  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
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1364號確認股東會議有效、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6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和橋 公司)公司於民國106年6月24日股東常會之全部決議不成立 等事件之裁判,以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1364號確認 被告公司102 年1月4日之101年度第2次股東會議全面改選董 監事有無效;暨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6號確認廖浩欽對被 告和橋公司公司自100 年10月19日起,由其代表訴外人英屬 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行使所持有和橋公司之股東權代表 關係是否存在等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是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范國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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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龍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