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退稅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2309號
TPDV,106,訴,2309,201810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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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2309號
原   告 梁珮君
      廖文君
 
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
被   告 張高榮
 
訴訟代理人 劉鎮瑋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稅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6日下午3:00,在本院簡易庭第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惠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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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