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06年度,388號
TPDV,106,簡上,388,2018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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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簡上字第388號
上 訴 人 李彥霆
被 上訴人 楊佳蓉
 
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
複 代理人 呂明訓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前經受命法官諭知準備程序終結,惟因本件有重新整理不爭執事項之需要,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準備程序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鄭以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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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