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號
上 訴 人
即反訴原告 林偉即民健室內裝修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預見文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
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與正本應更
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人即反訴原告「林偉即民建室內裝修行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林偉即民健室內裝修行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 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 正,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奕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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