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06年度,15號
TPDV,106,家繼訴,15,20181026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
原   告 王胡秀芳

      王奕昇(原名王昌仁)
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
被   告 胡月琴(原名王月琴)


訴訟代理人 王建明 
被   告 王月華 

      王昌智 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
被   告 王侲佲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7日上午10時10分,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自明。
二、因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,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原告應於10內 陳報本件應分割之遺產是否包含王竟成之郵政存款及餘額( 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)。爰依前揭規定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文松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