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7年度,354號
TPDM,107,附民,354,2018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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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附民字第354號
原   告 鄭幸子
 
被   告 孟宏甫
 
 
 
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上列原
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
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
段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
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涂光慧
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志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自青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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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