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7年度附民字第354號
原 告 鄭幸子
被 告 孟宏甫
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上列原
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
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
段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
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
法 官 涂光慧
法 官 吳志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彭自青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