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交付審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判字,107年度,270號
TPDM,107,聲判,270,201810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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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聲判字第270號
聲 請 人 星宇藝能娛樂有限公司
 
 
代 表 人 陳齊祥
主 文
星宇藝能娛樂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,補正民國一0七年十月五日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之簽名或蓋章,並補正委任鍾凱勳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。
理 由
一、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,應記載年、月、日並簽名。其非 自作者,應由本人簽名,不能簽名者,應使他人代書姓名, 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,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告 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無理由而 駁回之處分者,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 狀,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,刑事訴訟法第258條 之1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係由鍾凱勳律師具狀提出, 惟書狀內並未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,亦未提出聲請人委任鍾 凱勳律師提出本件交付審判聲請之委任狀,故聲請狀是否係 依聲請人之意願所制作,並非無疑。本件聲請顯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,爰裁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,如 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6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文家倩
法 官 蔡英雌
法 官 林拔群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乃瑄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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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宇藝能娛樂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