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簡字,107年度,2436號
TPDM,107,簡,2436,201810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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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107年度簡字第243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翁振峰
 
 
 
 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07 年度
偵字第16749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翁振峰犯竊盜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之手提袋參個沒收之。
事 實
一、翁振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0 7 年6 月23日晚間11時30分許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 段000 號之金石堂書店城中店內,趁店員忙碌無暇注意之際 ,徒手竊取店內架上如附表所示書籍共計36本(總價為新臺 幣(下同)13,715元),裝載於其所有之手提袋內得手,並 放置在其不知情之同居人即鄒佳容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上,隨即離去(此部分所涉侵占罪嫌部分,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921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)。嗣因上開書店店長陳奕茹經店內客人告 知後,報警處理,經警於107 年6 月24日凌晨1 時55分許, 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前,查獲翁振峰駕駛上開車輛 ,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書籍及行竊用之手提袋3 個,而查悉上 情。
二、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,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翁振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奕茹、證人鄒佳容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 相符,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 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上開車輛汽車行車執照影 本各1 份及照片8 張在卷可稽,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,其犯嫌堪予認定。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上開犯行, 洵堪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。爰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已於105 年間因竊盜案件,經 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92 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,共4 罪,



應執行拘役20日確定在案,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,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4327號、105 年度簡字第50 9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、罰金6 千元確定在案,再於106 年 間因竊盜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581 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參,卻仍不知悛悔,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,仍再為本件竊盜犯行,其行為殊無可取,所為誠屬不該 ,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,且其所竊取財物之價值 總計13,715元,兼衡被告於偵查中自陳現職為送貨員,月收 入3 萬多元,育有5 名子女,家庭經濟狀況小康,及大學畢 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
三、扣案之手提袋3 個,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,且為被告所有 ,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。至扣案如附 表所示書籍,均係被告之犯罪所得,惟均已實際合法發還予 被害人,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存卷為憑,爰不予宣告沒收 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 450 條第1 項,刑法第320 條第1 項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 第38條第2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 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羅儀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筑婷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許翠燕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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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書名 │數量 │單價 │
│ │ │ │(元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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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從零開始穩穩賺 │2 │32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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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深度工作力 │2 │36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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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在顛沛流離的世界裡,你還有我啊!│2 │350 │



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4 │天地長久給美君的信 │2 │45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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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1分鐘下指令 │2 │3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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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 │沖繩親子遊 │3 │39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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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7 │古巴 │1 │49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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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8 │賈如幸福慢.點.來 │2 │48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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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9 │如何看懂一支股票的題材&故事 │1 │3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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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 │連企業老闆都搶著用的目標順序法 │1 │26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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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1 │我用死薪水輕鬆理財賺千萬 │1 │3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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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2 │讓74億人都驚呆的英文單字 │1 │34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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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3 │不懂帶團隊,那就大家一起死 │1 │25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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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4 │被詛咒的廣告 │1 │28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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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5 │哥說的不是星座,是人際關係 │1 │32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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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6 │人情--正是時候讀莊子 │1 │43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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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7 │投資金律 │1 │46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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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8 │破冰,突破心防的回話模式 │1 │28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19 │少,但是更好 │1 │36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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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0 │日本絕景之旅 │1 │45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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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1 │屋主都說讚!超心機好設計 │1 │38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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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2 │程天縱的管理力 │1 │36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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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3 │你自以為的極限,只是別人的起點 │1 │280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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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4 │勇於不敢,愛而無傷 │1 │45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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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5 │從痛苦到痛快 │1 │33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26 │低GI飲食全書 │1 │32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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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7 │人魚的呼喚 │1 │59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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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8 │窗邊的小荳荳 │1 │75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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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總數/金額 │36 │13,715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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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
(普通竊盜罪、竊佔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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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