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549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普前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07年度
速偵字第822號),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107年度簡字
第860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王普前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,經本院認為被告未就聲請簡易判決之犯罪事實自白,不宜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。惟被告復於本院自 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育祺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璁潁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