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附民緝字,107年度,23號
TPDM,107,審附民緝,23,2018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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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107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3號
原   告 HARIYONO(邱有諾)
      SUKANTHI(蘇甘締)
      ISTIYANI(林雅妮)
      ENDAH(呂恩達)
      MUNDRIKHAH KAMSARI(甘莎莉)
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孫則芳律師
被   告 劉亞蒂
 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,
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劉亞蒂被訴妨害自由等一案,因追訴權時效完成,業經 本院以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,揆 諸上揭規定,原告等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應予駁回。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
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

法 官 余銘軒

法 官 廖晉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書記官 洪啟瑞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
附件: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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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