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附民字,107年度,1520號
TPDM,107,審附民,1520,2018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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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520號
原   告 李信茂
被   告 劉峰誠
 
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230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
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書雯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朱家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鈴芬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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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